四川合江:合法经营十多年,被联手企业逼到血本无归——我实名举报,求一个公道
我叫刘国兵,是合江县普渡殡仪服务有限公司九支分公司的负责人。
2008年,我拿出全部积蓄,2011年4月29日在九支镇正式成立了这家公司。
2013 年 7 月 30 日发布的招商公告显示,项目选址九支镇夹子口村。
甲方出让殡仪服务经营权期限为30年。殡仪服务经营权出让费以黄谷折算现金给付形式,由乙方分6次向甲方支付,给付金额为每五年支付13.3万斤黄谷的价款(黄谷的价格按照付款当年国家储备粮收购价计算),签订本协议时付清第一个五年的应付款18万元(13500元/万斤X13.3万斤),余下的每次应交出让费实行每五年开始时先交。三个年五年,相关54万元款项的去向有待相关部门查实。乙方在协议签订时即向甲方交履约保证金10万元,殡仪馆建设完工保证金如数退还(不计利息)。
此外,白某与九支镇村签订协议,将殡仪服务项目建在九支项文化村四社百岩洞,该项目所用土地为基本农田,并非租用而是被私自买卖永久使用,我方质疑此举存在官商勾结、无权买卖土地、以权压法的问题。
目前当地殡仪服务秩序混乱,乱存丧现象普遍,但九支镇置之不理,导致我方公司蒙受重大损失。
10年里,我们服务了成百上千的当地群众,从未有过违法违规。我本以为,只要合法经营,就能安安稳稳做下去。
可我错了。我没想到,可以一边批准我的公司,一边又引进另一家公司来挤垮我;我没想到,对方营业执照主体经营上没有殡仪服务,属于非法经营、消防不合格、污染环境,不仅不查处,反而和他们联手打压我;我更没想到,在镇办公楼签的协议,最后会被判“无效”,170万转让费打了水漂,公司被强拆,我血本无归。
今天,我实名举报:合江县九支白岩洞殡仪服务有限公司违法经营,合江县、九支镇有关部门行政乱作为、包庇纵容、打击合法企业。
各乡镇(除合江镇)可在场镇内合适地点设立一个乡镇殡仪服务站。
《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审批。行业惯例和实际管理要求是:一个县级行政区域内,原则上只设立一家殡仪服务公司,以保证服务质量、便于统一监管。
我们2008年就招商了,合法合规经营多年。可当地有关部门,明知已有我们公司,又在2015年前后批准九支白岩洞殡仪服务有限公司进来。
第一,营业执照、注册地址造假。《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提交虚假材料取得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破坏水源、污染环境。《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殡葬服务设施的管理,防止污染环境。
这些违法事实,随便哪一条都够立案查处。可我一次次向有关部门反映,得到的答复是什么?不查、不罚、不管!
白岩洞公司进来后,联合当地有关部门,对我们常年施压。2018年10月11日,在九支镇人民一楼会议室,我被逼着签下了《转让协议》。
协议写得很清楚:转让费200万元。甲方是白岩洞公司,乙方是我。
可结果呢?只给了30万元,剩下的170万元,一分没给。
凭什么?协议是在镇办公楼签的,是在场的情况下签的,是被逼无奈之下签的——最后判我“无效”?
我的公司被强拆了,投入十多年的心血没了;170万被欠着,要不回来;合法经营被逼停,违法企业逍遥法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需要,行政机关可以变更或者撤回行政许可,但由此给公民、法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明知已有合法殡仪公司,却违规批准第二家进来,导致恶性竞争、最终逼停我们——这叫行政乱作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我在镇办公楼签协议,是基于对的信任。现在协议被判无效,但的过错呢?谁来负责?
《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七十条:地方各级人民应当履行依法向民营经济组织作出的政策承诺和订立的合同,不得以各种理由违约毁约。
在场见证的协议,最后成了“无效”——这不是违约毁约是什么?
170万欠款,公司被强拆,十多年心血付之东流。市里、县里个别干部,为什么要保护一个注册地址造假、消防不合格、污染环境的违法企业?这背后,到底有没有官商勾结?
《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支白岩洞公司是如何在已有合法公司的情况下被批准进来的?
其注册地址造假、消防不合格、污染环境等问题,为何长期无人查处?
法律不是摆设,规定不是空文。如果合法经营要被强拆,如果违法企业要被保护,如果在办公楼见证的协议可以不作数——
《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建设殡仪馆需经审批,原则一个县级行政区域建设一个。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提交虚假材料取得登记的,处5万元以上罚款,情节严重吊销执照。
《行政许可法》第八条:变更或撤回行政许可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补偿。
《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七十条:应当履行政策承诺和合同,不得违约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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