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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康平煤矿拆迁疑云

发布人:314127396 发布时间:2026年1月14日 此新闻已被浏览 13

辽宁康平煤矿拆迁疑云:合作社成员50万投入被评76万,“先采后迁”涉嫌违规,特色农业扶持政策成空文?

导语
在辽宁省沈阳市康平县东关街道,一场因煤矿开采引发的拆迁,不仅让一位农民的血汗投入面临“不等价”补偿,更折射出对国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政策的漠视。作为当地农村合作社的成员,当事人响应国家“大力扶持农村合作社”的号召,投入超过50万元发展大棚、鱼塘和中药材种植。然而,其获得的评估总值仅约76.8万元。更深的矛盾在于:程序涉嫌“先开采后动迁”违规、补偿账目不透明、以及将合作社框架下的特色农业投入粗暴低估

一、核心指控:程序违规、信息黑箱与对合作社农业的漠视

1. 自然资源局涉嫌“先采后迁”,程序本末倒置
当事人明确指出:“正常国家规定就是先动迁后开采,他的就是违规违法。”若此情况属实,则严重违反了压煤搬迁的基本程序。这种程序倒置,不仅加剧了地上物的损毁风险,更将处于生产经营中的农户(尤其是合作社成员)置于极其被动的境地,使其无法从容安排生产转移和止损。

2. 政F账目成“机密”,公平性无从监督
“政F所有动迁的所有账目不公开,咱去查,咱去问,不给看。”整个拆迁补偿的总体预算、标准细则、户别明细均被封锁。这种绝对的不透明,剥夺了公众特别是利益直接相关者的监督权,使得“关系户获高价”的传闻无法被证实或证伪,从根本上动摇了补偿的公信力。

3. 评估严重低估合作社成员的特色农业投入
当事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并非零散的个体行为,而是融入在农村合作社的组织框架之中。这代表着更规范的管理、更大的资金投入以及对市场导向(如中药材种植)的积极探索,完全符合国家当前大力扶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方向。然而,评估方对此视而不见:

大棚被低估:数千平方米大棚补偿价(90-105元/㎡)远低于同区域已知标准(196元/㎡),对设施农业的投入毫无尊重。

中药材被当“杂草”补:7.37亩决明子,评估仅按350元/亩的青苗费补偿,总计2580元。这完全无视其作为经济作物的市场预期收益,将合作社成员进行的特色种植、高附加值农业尝试贬值为最低端的生产活动。

二、焦点矛盾:合作社成员权益与合同保障双双落空

1. 国家扶持政策在地方执行中“空转”
国家层面三令五申扶持农村合作社,鼓励特色农业、设施农业发展。本案中,合作社成员的合规投入在拆迁时未能获得丝毫政策性的价值承认或保护,反而被套用可能最低的标准。这让人质疑,地方的执行是否与中央的扶持精神背道而驰?

2.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形同虚设
当事人持有的合同明确约定,因采煤沉陷等产生的“经营损失、地上物及设施补偿”归其所有。当前的评估,仅对实物进行了压价补偿,完全规避了对其“经营损失”——即作为合作社成员的持续性经营预期、市场开拓成本及未来收益——的评估。合同保障的合法权益在执行中被架空。

三、四大核心诉求与质问

基于其合作社成员身份及遭遇的不公,我们提出以下诉求:

1. 质问程序合法性: 自然资源部门必须对“先开采后动迁”的指控做出明确回应。若违规属实,必须追究责任,并评估该违规对合作社成员生产经营造成的扩大损失。

2. 要求全面公开: 地方政F必须立即公开此次拆迁涉及的所有补偿政策文件、预算总额、分户评估明细及发放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破除“暗箱操作”疑云。

3. 要求公正重估: 必须组建有农业经济专家参与的独立评估组,重新进行评估。评估必须:
* 承认当事人作为合作社成员的生产经营性质。
* 对大棚等设施农业按重置成本农业设施专用标准合理估价。
* 对中药材等特色经济作物,必须依据其市场价值和预期收益损失进行评估,彻底纠正“按杂草补偿”的错误。

4. 彻查双重标准: 纪检监察部门应介入,调查补偿过程中是否存在因人而异、优亲厚友的“阴阳补偿”问题,并对可能的腐败线索进行深挖。

这不再仅仅是一个农民的得失。这是一个关于国家农业扶持政策能否在基层落地、关于法律合同尊严能否被捍卫、关于程序正义与信息透明底线能否坚守的典型案例。当合作社成员的热情投入在拆迁的推土机前被轻易碾碎,当白纸黑字的合同和中央政策精神在地方执行中沦为口号,伤害的将是整个农村产业升级的信心与法治政F的公信力。

我们呼吁上级政F与社会各界关注此事,督促康平县以公正、公开、尊重法律和政策的方式,重新处理这起拆迁补偿案,给这位合作社成员,也给社会一个负责任的交代。

来源: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854099282943258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