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纵容伪造”?破产程序竟成掠夺工具!江苏建湖五家企业泣血控诉法Y副院长涉嫌渎职——伪造印章证据确凿仍被撤案,错误判决强行执行,企业主实名举报副院长“关系案”、“人情案” 一份由五家企业联合提交的《回避申请书》、两封长达万言的实名举报信、三份公A机关的权威鉴定书、以及一份被“无犯罪事实”为由撤销的刑事案件决定书——这些文件共同拼凑出一幅令人震惊的图景:在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一起本应依法平等保护的民营企业破产重整案,正滑向一场被指存在严重程序违法、可能掺杂个人关系、甚至涉嫌枉法裁判的旋涡。企业实际控制人孙飞,连同其名下的五家关联公司,正陷入一场与当地司法系统的艰难抗争,他们指控的核心,直指建湖县人民法Y副院长丁扣萍。 核心事件:一纸破产裁定,揭开“区别对待”与“程序迷雾” 据当事人叙述:2024年12月,建湖县人民法Y裁定,孙飞实际控制的江苏润发农业装备有限公司等四家企业实质合并破产重整,却独独将其核心企业江苏坤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坤源公司”)排除在外。这一裁定,被申请人孙飞及其法律团队认为是系列不公的开端,并直接指向分管副院长丁扣萍。 “合并”标准成谜:五家企业人员、财务、业务高度混同,有专项审计报告为证。管理人及多数债权人听证会意见支持合并,认为合并重整更有利于公平清偿和盘活资产。法Y单独剥离坤源公司的裁定,被指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 复议石沉大海:企业对裁定不服,依法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Y申请复议。中院将材料转回建湖法Y处理,但长达近一年,建湖法Y未给出任何正式答复。程序陷入停滞。 “亲属关系”疑云:企业在《回避申请书》中爆出,丁扣萍副院长与破产案件中的部分债权人(如江苏日月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相关方)存在亲属关系,认为这已构成法定回避情形,可能影响公正审理。 致命证据:三份鉴定书指向“伪造印章”,公A机关却认定“无犯罪事实” 纠纷的核心债权,多份关键的《保证合同》和借据上的“江苏坤源科技有限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被怀疑是伪造的。企业为此启动了刑事报案。 当事人陈述:盐城市公A局物证鉴定所在2021年、2024年先后出具三份《物证鉴定书》(文号:〔2021〕34号、〔2024〕16号、23号),明确鉴定结论为:涉案合同、借条上的相关印文,与公司真实备案印章“不是同一印章盖印的”。鉴定甚至确认,多份不同文件上的伪造印文系“同一枚伪造印章盖印”,形成了证据闭环。 建湖县人民法Y在审理(2022)苏0925民再1号案件时,也审查认为“涉嫌虚假诉讼及江苏坤源科技有限公司印章被伪造”,并依据规定裁定将案件移送公A机关侦查。 然而,离奇转折发生:尽管拥有公A机关自身的权威鉴定和法Y的移送侦查裁定,建湖县公A局却在2025年6月27日,以“无犯罪事实”为由,作出了《撤销案件决定书》(建公(刑)撤案字〔2025〕111号)。 企业质问:如果连国家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证明印章系伪造的鉴定意见,都不足以构成“犯罪事实”,那么什么才是? 公A机关的撤案决定,与已有的司法鉴定、法Y审查结论形成了难以解释的矛盾,直接导致涉及数千万元的担保责任无法从根源上否定。 “带病”执行:错误判决成依据,强制腾空在即,企业命悬一线 在印章真伪存疑、相关债权合法性存在巨大争议的情况下,建湖县法Y却依据可能存在根本错误的生效判决,持续推进对坤源公司的强制执行。 企业方指控丁扣萍副院长在此环节的“不作为”与“乱作为”: 拖延与阻碍调查:企业为自证清白,于2025年6月向法Y申请调查令,以调取关键抵押档案。法Y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理会,直到企业向纪委反映后,才在近三个月后出具调查令。 无视新证据与再审申请:企业利用调查令取得抵押已注销等新证据后,于2025年10月正式提交《民事申诉状》,申请再审。法律规定法Y应在三个月内审查,但至今未获任何回应。 强行推进“致命”执行:在再审申请待审、案件核心事实悬而未决之际,2025年10月31日,建湖县法Y在丁扣萍副院长分管下,悍然张贴《公告》,责令坤源公司厂区限期腾空,否则将强制清场。此举意味着,即便未来再审改判,企业赖以生存的核心资产也可能已被处置,陷入“赢了官司、丢了厂房”的绝境。 企业指控四大问题债权:企业列举了四笔主要债权,涉及江苏日月照明、郑万之、武为俊、夏正江等,声称均有证据证明或为伪造印章担保、或债务已清偿、或涉嫌虚假诉讼。但法Y未予实质性审查纠正。 面对司法程序内的重重阻滞,企业采取了“组合拳”式的反制: 向纪委和上级机关实名举报丁扣萍:指控其存在“渎职、不作为、滥用职权、可能违反回避规定”等问题。 正式向法Y提交《回避申请书》:以丁扣萍与债权人存在亲属关系、已被实名举报为由,要求其回避所有相关案件。 向人民检C院提起立案监督申请:针对公A机关“荒唐”的撤案决定,请求检C院依法监督,通知公A机关重新立案,并将相关案件并案侦查。 这不是一起简单的经济纠纷,而是一场涉及司法公正、产权保护、营商环境与法律底线的多重考验。 在已有鉴定证明印章伪造、且本院曾裁定移送侦查的情况下,为何仍坚持以可能存在根本错误的判决作为执行依据? 对当事人合法的复议申请、调查令申请、再审申请,为何屡次拖延、不予答复?这是工作效率问题,还是有意为之? 在案件事实存在巨大争议、再审程序尚未启动时,强行推进强制腾空,法律依据何在?是否考虑过此举将直接扼杀企业的生存可能? 与债权人的亲属关系是否属实?若属实,为何未主动回避? 三份市公A局的《物证鉴定书》明确鉴定为伪造,贵局依据什么得出“无犯罪事实”的结论?撤销案件的决定,是否需要向鉴定结论和法Y的移送裁定作出合理解释? 此案已明显超出基层法Y自我纠错的范畴,强烈呼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Y、江苏省高级人民法Y或相关检察、纪检监察机关立即提级审查或指定异地管辖。必须切断可能存在的本地利益关联,给企业一个真正公正的司法环境。 在案件事实未查清、再审程序未完结前,必须立即中止对坤源公司厂区的强制腾空程序,避免造成不可逆的损害。 当伪造的公章鉴定书都无法撼动一个“债权”,当企业的合法申诉在司法内部寸步难行,我们担忧的已不仅仅是一个孙飞的遭遇。它拷问的是:法律的刚性规定,是否能在每一个具体案件中,战胜可能存在的“弹性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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