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引资变“招伤引罚”?甘肃嘉峪关一单位被指“罚单经济”逼垮外来企业,退役老兵300万投资血本无归?
2024年3月23日,他投资2000多万元在甘肃嘉峪关市创办的再生资源公司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据当事人叙述,事故发生后,企业积极抢救、主动赔偿,却因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被认定为“瞒报”,面临总计173万元的天价罚款,三名员工被追究刑事责任。
据当事人叙述,这起事故的真相与最初认定有出入。死者并非在进行公司安排的工作,而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给其他工人送东西”时发生的意外。
“他根本不是我们安排的作业人员,只是临时过来送点东西。”罗志军强调,这种情况下的安全管理责任应该如何界定,成了案件的关键争议点。
尽管如此,嘉峪关市应J管理局的调查报告中,仍然将事故定性为“作业区域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管理措施”,并对企业和相关负责人作出严厉处罚。
更让罗志军无法接受的是,三名员工均被追究刑事责任:副总经理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施工人员杨*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曹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在申诉材料中,罗志军揭露了处罚背后可能存在的隐情。嘉峪关市应J管理局工作人员曾到公司检查,期间有人提出要向公司“借款2万元”。
“我们做企业的,哪敢随便借钱给监管部门的干部?”罗志军回忆,他当时婉拒了这一要求,但事后向有关部门反映了这一情况。
罗志军称,令人意外的是,从那时起,公司的处境急转直下。“之后他们就经常来检查,每次都能找到问题,每次都要罚款。”罗志军怀疑,这是典型的“公报私仇”。
在罗志军看来,这种“借款”要求本身就存在问题,而企业拒绝后遭受的“特殊关照”,更是令人质疑监管部门执法的公正性。
据罗志军叙述,2024年6月,嘉峪关市应J管理局连发两份《行政处罚告知书》。对企业罚款161万元,对法人罗志军个人罚款12万元,合计173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造成1人死亡的安全生产事故,对企业罚款上限通常为30万至50万元。嘉峪关市应J管理局开出的罚单明显超出这一标准。
其中,对所谓“瞒报”行为的罚款高达100万元。罗志军辩解道:“如果要故意瞒报,我们还会打120吗?医院会不知道吗?”
事故发生后,企业与死者家属达成113万元的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谅解书。同时,企业按照应J管理局要求进行了长达4个月20天的安全生产整改,于2024年8月7日通过验收恢复生产。
罗志军表明,自己是一名参战退役老兵,2021年响应嘉峪关市政F“招商引资”号召,投资2000多万元创办了这家再生资源公司。该项目综合利用酒钢废渣,属于国家鼓励的节能环保产业。
没想到,这次投资成了噩梦的开始。罗志军在申诉报告中列举了在嘉峪关遭遇的种种不合理收费:建化验室派出所收7000元、企业着火消防灭火后反被罚款、车间房面瓦被风吹坏修缮时又被罚款……
更令他愤慨的是,他指控嘉峪关市应J管理局局长刘*毅与市长刘*“大小会议点名批评本企业,做反面教材”,并向企业供货和销售单位打电话,“想干涉阻碍企业的生产经营”。
截至目前,企业为这起事故付出的总代价已超过300万元,包括罚款、赔偿和各类开支。对一位62岁的退役老兵而言,这几乎是他的全部积蓄。
在这起事件中,政F部门应当如何合理设定责任?这不仅是罗志军企业的疑问,也是对所有行政执法部门的考问。
首先,事故性质需要重新审视。如果死者确属“不知情的情况下给其他工人送东西”而发生意外,那么这与企业安排的生产作业存在本质区别,安全管理责任应当相应调整。
其次,行政处罚应当遵循比例原则。173万元的罚款是否与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相当?是否考虑了企业积极抢救、主动赔偿、认真整改的情节?
第三,执法动机需要调查澄清。工作人员向企业“借款”被拒后频繁检查罚款,是否构成滥用职权?是否存在“公报私仇”的可能?
第四,招商引资政策应当落到实处。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招商引资企业,当地政F应当提供良好的营商环境,而非“开门招商,关门打狗”。
罗志军的办公室墙上,“招商引资重点企业”的牌匾依然醒目。但他手中的一沓沓罚款单、判决书和执行通知书,却诉说着一个完全不同的故事。
“我只是想要一个公平的营商环境。”这位退役老兵望着窗外,语气中透露出深深的疲惫与不甘。他的诉求很简单:请求有关部门调查核实,为企业主持公道。
当执法权可能被滥用,当招商引资变为“招伤引罚”,谁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这个问题,不仅关乎罗志军一人一企,更关乎一个地区的法治环境和商业信誉。
随着罗志军向国家信访局、国家应急管理部等部门的申诉持续推进,这起事件的真相和责任认定,希望迎来更高层级的审视与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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